與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美國處理同台灣關係問題的「法律文件」。中國同美國建交後,美政府於1979年1月26日向國會提交了關於未來美與台關係的「立法調整」法案,即《綜合法案》。美國會2月下旬開始審議,對此法案作了重大修改,制訂出《與台灣關係法》,參眾兩院3月下旬通過,並4月10日由美總統卡特簽署,成為法律。該法規定其宗旨為「維持美國人民同台灣人民之間的商務、文化和其他關係」。並稱,美決定與中國建交「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通過和平方式決定這樣的期望」,「認為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運來決定台灣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對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為美國嚴重關切之事」。美要「保持抵禦任何危及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的訴諸武力的行為或其他強制形式的能力」。「美國將向台灣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夠自衛能力所需數量的防禦武器和防禦服務」。該法還規定,美台之間在1978年底以前有效的「條約」和「協定」,除美台《共同防禦條約》及有關「協定」外,一律繼續有效。3月16日,中國外長黃華約見美駐華大使伍德科克,就美國會即將通過的《與台灣關係法》表明了中國政府強烈反對的態度。指出《與台灣關係法》在一系列問題上違反兩國建交時雙方同意的原則以及美方的承諾,實質上是企圖在某種程度上保持美台《共同防禦條約》,繼續干涉中國內政,使美台未來關係具有官方性質。同年4月28日,中國政府向美方提交了抗議照會,闡明中方立場,並重指出,「中美建交協議,是今後中美關係發展的基礎和准則。中國政府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如果美方在台灣問題上不恪守兩國建交協議,而懷有繼續干涉中國內政的圖謀,這只會給中美關係造成損害,對中美任何一方都不會帶來好處。」7月6日美駐華大使館復照說:「美國將遵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達成的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各項諒解」;「國會最後通過的美台關係法並不是在每個細節上都符合政府的意願,但它為總統提供了充分的酌情處理的權力,使總統得以完全按照符合正常化的方式執行這項法律。總統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簽署了該法案,使之成為法律的。美國政府一直努力確保該法措詞不損害美國同貴國政府達成的諒解,或迫使美國政府採取背離這種諒解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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