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排華事件
1959年5 月14日,印尼頒布總統第十號法令,規定年底前取締縣以下外僑小商販。12月12日,印尼政府又發布接管外僑零售商資產的條例。1960年,印尼掀起排華浪潮,以西爪哇的重點,在印度大部份地區用武力逼遷華僑、削減華校、迫害僑領、解顧華工等手段對印尼各地華僑進行打擊和排擠,對中國外交官的活動加以限制,對中國的撤僑工作進行阻撓,甚至發生1960年7月3日西爪哇軍警在芝馬墟槍殺兩名華僑婦女等惡性事件。這不僅嚴重影響兩國的友好關係和印尼數十萬華僑及其家屬的生計,侵害了華僑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加劇了印尼本身的經濟困難。中國政府為了合理解決華僑問題和維護兩國友好關係,一方面次向印尼方提出抗議,譴責印尼政府違背印尼外長訪華時同中方達成的諒解和雙方聯合公報精神,要求印尼政府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制止各種排華活動,維護印尼華僑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建議通過外交談判全盤解決在印尼的華僑問題。1959年12月9日,陳毅副總理兼外長致信印尼外長蘇班德里約,強調華僑問題的嚴重性和解決問題的迫切性,闡述了中國關於全面解決華僑問題的三點建議:(1)兩國政府立即交換關於雙重國籍條約的批准書,討論和規定實施條約的辦法;(2)希望印尼政府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制止對他們歧視和迫害;(3)對於無法謀生或不願繼續留在印尼的華僑,中國政府準備根據自願原則,分期分批接回中國。但印尼沒有積極回應。此後,中國派出接僑船開始組織撤僑工作,1959年~1960年先後撤回華僑十萬多人。1960年底,兩國開始辦理俱有雙重國籍者的選籍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