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1985年香港法》
英國《1985年香港法》(Hong Kong Act 1985, British Enactment),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英國政府為完成其國內法律手續於1985年4月4日制定。1985年5月27日中英兩國政府互換聯合聲明批准書即生效。主要規定:自1997年7月1日起,英國對香港的任何部分不再擁有管治權:英國可在1997年7月1日前以樞密院令作出規定,廢止或修改構成香港法律的英國法律、規定香港立法機構可以廢止或修改構成香港法律的英國法律以及制定具有域外法律效力的法律;英國可在1997年7月1日之前、當日或之後以樞密院令作出規定,廢止或修改涉及香港的英國或除香港外的英國屬土法律以及北愛爾蘭立法中的規定;英國可以樞密院令作出規定,1997年7月1日或以後,不得以與香港有關係為由保留或取得英國屬土公民身份;因與香港有關係而成為英國屬土公民的人士可在1997年7月1日之前提(若出生於1997年當年7月1日之前,可在1997年底之前)取得新的一類英國國籍,取得該身份者稱為英國國民(海外)。對香港居民的國籍問題,中國政府在1984年12月簽署聯合聲明時,以備忘備錄形式向英方聲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不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自1997年7
月1日起,允許原被稱為「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中國公民使用由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上述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其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受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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