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General Regulations under which the British Trade is to be
conducted at the Five Ports of Canton, Amoy, Foochow, Ningpo, and Shanghai)原稱「議定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是南京條約的補充條款。南京條約簽訂後,一些重大問題,如關稅稅率、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等尚無明確規定。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清政府派耆英為欽差大臣,赴廣東和英國代表談判。7月22日,本章程在香港公布實施。10月8日,耆英與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在廣東虎門又簽訂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即虎門條約)。本章為虎門條約的一個部分。章程共15款,附有海關稅則。主要內容為:承認英國享有在華領事裁判權;規定海關稅率值百抽五,開了中國同外國協定關稅的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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