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關於長波電台爭論
1958年4月18日,蘇聯國防部長馬利諾夫斯基致函中國國防部長彭德懷,要求中蘇共同在中國南部沿海建設一座大功率的長波發報無線電中心和一座遠程通信的特種收報無線電中心(即長波電台),以指揮蘇聯在太平洋地區活動的潛艇。蘇方提出建設費用由中蘇分擔,中方出資30%,蘇方出資70%。彭德懷於6月12日覆函馬利諾夫斯基,表示中方同意建台,但全部費用應由中方負擔,所有權屬於中國,技術方面可請蘇聯專家協助,建成後可由中蘇共同使用。蘇方對中方要擁有電台的全部所有權這一原則性立場不予重視,於7月11日中方提出的協議草案中仍堅持由中蘇雙方共建和管理。對此,中方提出了修改意見。7月22日毛澤東約見蘇聯駐華大使尤金談共同艦隊(又稱共同潛艇艦隊)問題時,彭德懷在座,他重申了中方覆信的觀點。毛澤東強調說明:在軍事上搞合作社是不適當的。7月31日赫魯曉夫抵達北京向毛澤東解釋共同艦隊問題時,曾就長波電台問題向中方表示,電台最好由中方自己搞,所有權是中國的,蘇聯可以提供貸款和技術。8月3日,兩國國防部長在北京簽訂相應的協定和有關訂購設備和聘請專家的合同。1960年蘇聯單方面決定撤走在華專家,撕毀合同,協定遭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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