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貸款協定
全稱《關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長期經濟貸款作為償付自蘇聯購買工業與鐵路的機器設備的協定》。1950年2月14日由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長周恩來和蘇聯外長辛斯基在莫斯科簽訂。同年4月11日分由中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批准。共五條。主要內容:貸款總數三億美元。以35美元作為1盎司純金。年利為百分之一。從1950年起每年交付五分之一,五年內交完。中方向蘇方採購的設備與器材的品類、數量、價格及交付期限另以特別協定規定。餘款可移用於下一年。中方可用原料、茶、黃金、美元償還本息於十年內還清。雙方銀行另立特別賬目結算。協定附有關於中國向蘇聯出售戰略原料的秘密議定書,規定中國須以蘇聯所缺少的鎢、錫、銻等戰略原料償還貸款。中方已於1964年全部還清這筆貸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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