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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屆「香港盃外交知識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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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隨貿易、航空、海運等協定的簽訂,中日之間開始就締結和平友好條約進行談判。1974年11月,中國外交部副部長韓念龍同日本外務省事務次官東鄉文彥在東京就締結和約問題舉行第一次預備會議,中方提出了對條約內容的設想。以後的幾次會議,均因「反霸條款」而未能取得一致意見。1978年7月,中斷了三年之久的談判得到恢復,最後經過中日兩國外長的兩輪會談,就和約草案基本達成協議。8月12日,中國外交部長黃華和日本外務大臣園田直在北京簽訂。同年10月23日,鄧小平副總理訪問日本時同福田首相一起出席了條約批准書互換儀式,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正式生效。條約由前言和五項條款組成。前言充分肯定中日聯會聲明,確認聲明是兩國和平友好關切的基礎。正文的主要內容:雙方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確認相互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威脅;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或其他任何地區謀求霸權,並反對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進一步發展兩國經濟、文化關係,促進兩國人民的來往;條約不影響締結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立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締結是中日聯會聲明和中日邦交正常化的繼續和發展,為進一步發展兩國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交流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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