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954年4月29日,外交部副部長章漢夫(右)與印駐華大使賴嘉文在北京簽署《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協定指出,雙方基於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5項原則達成協定,協定於同年6月生效至1962年6月3日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