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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屆「香港盃外交知識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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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簿
《公民權利公約》未獲人大批准

1998年10月5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在聯合國總部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下簡稱《公約》)。

《公約》是「國際人權憲章」的一個組成部分,1966年12月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開放供簽署,1976年3月生效。《公約》規定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得使為奴隸和免於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訊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家庭權,財產所有權,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參政權等。

雖然中國於1998年簽署了《公約》,但至今仍未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因而仍未正式生效。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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