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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單獨與外國簽引渡協議

【明報專訊】香港既為中國一部分,若港人犯法,逃到外地,透過雙邊引渡條例,究竟是把犯人引渡回港,還是引渡回祖國呢?

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港人犯法當然是引渡回港!因為《基本法》規定,香港在中央政府授權下,能以「中國香港」名義,單獨地與世界各國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當中固然包括與各國簽訂有關移交逃犯機制的雙邊協定。

至2007年7月,香港已先後跟21個國家及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包括美國、澳洲、英國、菲律賓、新加坡、加拿大等國家。香港可以透過引渡條例,將逃亡至該國的香港犯人引渡回港。

不過,香港雖為中國一部分,但這些適用於香港逃犯的引渡條例,並不等於適用於內地逃犯。據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消息,截至2007年9月,一半以上的中國外逃貪官都集中在美國、加拿大和澳洲等國家。由於這些國家沒有跟中國簽署雙邊引渡條約,故數百名中國貪官仍然在逃,數百億資產也尚未追回。

由此可見,香港與各國簽訂有關雙邊協定時,都是以「中國香港」名義單獨與之簽訂,與中國並不掛,而香港與內地以及台灣地區,亦尚未在司法領域建立有關移交逃犯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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