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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明報專訊】近日,副局長和政治助理的國籍問題鬧得滿城風雨。其實國籍不單代表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的國民的法律資格,也是國家實行外交保護的依據。不少人認為,國籍反映一個人對國家的效忠、承擔和服從。十八世紀末開始,各國更開始明確定立國籍法,對國民身分有清晰的界定及規限,以體現國家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1980年9月10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文件共有18條。第一條清楚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無論是國籍的取得、喪失或恢復,都不承認雙重國籍。」

此外,據中國外交部發布的《中國領事保護和協助指南(2007年版)》指出,凡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具有中國國籍者,都可以得到中國政府的領事保護。國籍法在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實施,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更指出﹕

1. 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2. 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3. 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4. 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5.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簡言之,只要你是中國公民,無論定居國外的華僑,還是臨時出國的旅行者﹔無論是大陸居民,還是香港、澳門和台灣同胞,都是中國提供領事保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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