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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屆「香港盃外交知識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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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報道

出外遇事 可找使領館幫助

香港回歸後,中央為方便處理在港的外交事務,在港設立駐港特派員公署。圖為堅尼地道署址。(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每逢新聞報道港人在外地遇上突發事件,總會出現「政府與駐當地的領事館取得聯絡」等字眼,表面看似沒什麼特別,實際上各地使領館(大使館和領事館)在突發事件中的角色舉足輕重。如2006 年1月埃及車禍和4月的東帝汶撤僑事件,外交部、駐當地使領館都曾為港人、僑民提供了不少幫助。

國家之間建立外交關係和互設使館,須經過雙方協定。中國於1975年11月25日簽訂《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同年12月25日生效。公約有53條,對有關常駐外交使節的選派、接受、位次、特權等國家的權利與義務作出了規定。而中國駐外大使的任免則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決定。

按公約規定:「使館的構成人數如無協議,接受國得酌量本國環境與情及特定使館之需要,要求使館構成人數不超過該國認為合理及正常之限度。」

一般而言,大使館的工作人員可分為外交人員、行政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和私人僕役。外交人員是指館長(由不同等級的外交使節/代表擔任)、公使、公使銜參贊、參贊、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等,他們可享有「外交豁免權」,其餘的則沒有此權利。

大使是國家派駐別國的最高職級外交代表,大使館是大使的辦公室,通常設於首都,方便與該國的最高決策者會面及溝通,如中國駐美大使館便設於美國首都華盛頓,現任中國駐美大使是周文重。

中央設駐港特派員

一些國家如英聯邦國家的外交機構,會稱大使為高級專員,英國在1997年7月1日前在香港駐有高級專員。香港回歸後,中央為方便處理在港的外交事務,在港設立駐港特派員公署,現任特派員是呂新華。至於澳門回歸後,亦設立駐澳特派員公署,現任特派員是萬永祥。

領事館多駐於首都以外的主要城市,像美國在中國首都北京設立大使館,在上海、廣州和香港則設領事館。領事的職能是負責處理個人和商務事宜,如申請簽證或為該國人民提供協助、擔任民事登記員和公證人、轉送司法文書等等。

此外,各國也可以派遣外交代表到國際組織,如王英凡是現任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中國駐歐盟大使為關呈遠。而歐盟也可派代表駐別國處理事務,如歐盟駐中國大使便是安博(Serge Abou)。然而,聯合國沒有駐各國的大使,取而代之是在各國設立辦事處。

文︰明報特約記者 莊一言

必答題
香港回歸後,中國駐外使領館對海外港人提供過哪些領事保護?
答案:
香港回歸後,中國駐外使領館向海外香港中國公民提供的領事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在發生重大事故或社會動盪時,提供緊急救助;把有關意外事故的消息通知當事人親屬,並為其前赴國外處理有關事宜提供必要的協助;探視在國外被拘留或正在服刑的港人,為其爭取減刑或特赦。此外,還為其申辦各類證件提供必要的領事服務。

關鍵字
外交特權 與豁免

【明報專訊】為了保證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的正常外交活動,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和有關協定相互給予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一種特殊權利和優遇,在外交上統稱「外交特權與豁免」。內容包括人身、辦公處、住所和公文檔案不可侵犯;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自由通訊;行動及旅行自由;免納關稅和其他直接捐稅;有權懸掛國旗、國徽等。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包括出國訪問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政府部長、特使和由他們率領的代表團成員;以及外交使節和具有外交官身分的全體官員。外交人員自進入有關國境前往就任地點時開始,即享有特權與豁免。如果他們原已駐於該國,則在通知駐在國外交部其身分、並得到承認後開始生效。在離任時,外交人員自離境之時或離任後的一定時間內,即中止其外交特權。即使兩國間發生戰爭或斷絕外交關係,外交人員的特權亦適用至他們離開該國境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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